《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31.07.2016  20:06

   中国吉林网讯 记者 艾灵  近日,中国吉林网记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已由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次供水需定期公布水质检测结果

  条例要求,二次供水单位应定期向用户公布水质检测结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水质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饮用水卫生安全监测信息,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水质状况等进行监测,保障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进行水质检测,保障饮用水水源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并每月向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报送检测资料;无自检能力的日供水量一千吨以下(或者供水人口在一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规范规定进行水质检测。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贮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制度。每年应当对贮水设施进行两次以上清洗、消毒并进行水质检测,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标准。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向用户公布水质检测结果。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