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一餐馆使用过期调味品 餐馆老板被罚4千元

01.06.2015  20:28

  龙井市一家餐馆老板因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加工食品过程中使用过期调味品,结果被监管部门处以4000元罚款。

  近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餐馆厨房操作台上留有已使用了一半的过期调味品,随即叫来了经营者于某,告之其经营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对餐馆进行立案处理并进一步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依法没收了餐馆里的全部过期调味品,对经营者于某处以4000元罚款。

  在此,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经营者,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卫生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也有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