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提示书

10.09.2015  15:02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松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向全市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印发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提示书》,由监管人员亲自上门分发到各企业,要求企业负责人签收后,及时组织员工学习,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张贴,按提示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风险防控提示具体内容如下:

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开展经常性的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质量安全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环境条件管控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主要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生产车间、库房等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原材料储存等特点,设置相应的防鼠、防蚊蝇、防昆虫侵入、隐藏和孳生的有效措施,避免危及食品质量安全。 

二、生产设备条件管控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加工工艺及过程管控要求 

加工工艺和生产过程是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工艺流程控制不当会对食品质量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因此,食品加工工艺流程设置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人员应实行定岗、定员管理,分别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实行各负其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污染。

四、使用原材料管控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等均应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和进货查验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当作高危风险环节,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管制,对供货商的许可证和检验检疫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提货单、供货单等进货来源证明、凭据,要详细、认真做好进货查验记录,专门编号建档,并且保存二年以上,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来源可追溯。 

五、人员管控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根据各类人员工作岗位的不同,明确所负的对应责任和基本要求。企业负责人要确定一名食品安全总监和相应数量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和人员岗位检查以及库存材料安全性检查。非本企业人员禁止进入厂区、库房和生产车间。对于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技术(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对于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资格,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要求。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特别是生产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六、产品储存和运输管控要求 

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产品在其贮存、运输的过程中质量不发生劣变。食品生产加工

企业生产的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成品库房内。用于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在运输时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防止交叉污染,造成衍生、次生危害影响食品安全。 

七、检验能力管控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对于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符合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企业的计量器具、检验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必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 

八、质量管理管控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在质量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对质量有影响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和权限以及相互关系,规定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的职权。在企业制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企业应明确专人负责,实施从原材料进厂的进货验收到产品出厂的检验把关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适应的考核办法,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出厂,实行质量否决权。

九、产品包装管控要求 

产品的包装是指在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过程中,为保护产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包装的总称。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如布袋、纸箱、玻璃容器、塑料制品等,必须清洁、无毒、无害,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严控、严防对食品造成衍生、次生危害和污染。

十、产品标识管控要求 

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等。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使用的标签,也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出厂的食品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否则不允许出厂销售。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