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将力保舌尖上的安全

22.04.2015  20:34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京召开,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经过两次修改,这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已经基本成熟,有望获得通过。

 

进步性:体现新的食品安全治理原则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一稿于2013年5月第一次提交审议。草案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与食品安全法原条文相比,修订草案在一头(总则)一尾(法律责任)增加了不少新条文,体现了新理念,明确了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职责,加大了违法责任。

 

第一次审议是一次全面审议,也提出了不少问题。修订草案第二稿根据第一次审议中提出的问题,做了相应修改,增加了其他一些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方面的规定,比如食品储存运输、食用农产品、农药使用、保健食品、媒体责任等。同时删除了一些不符合现代监管理念的条文或规定。

 

修订草案第二稿于2014年12月25日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二次审议主要是针对修改后的内容进行,并提出一些新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婴幼儿配方乳粉、农药使用、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方面。修订草案第三稿根据第一次审议意见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新规定。

 

可以说,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经过两次修改,已经趋于成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望获得通过。纵观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其进步性主要体现了新的食品安全治理原则,构建了新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因应了新形势新问题,强化了政府监管责任,加大了食品安全违法责任。

 

着力点:重视百姓餐桌安全

 

可以说,修订草案的主要修订内容都是与百姓餐桌安全息息相关的。这些修订包括转基因食品标识、网购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储存运输、有毒农药使用等问题。其中,关系最大的就是食用农产品和有毒农药使用问题。

 

修订草案规定,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鉴于目前还不宜全面禁止剧毒、高毒农药,修订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剧毒、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现实意义: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即将颁布的新《食品安全法》对确保人民群众“舌尖安全”具有以下现实意义。首先,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这样,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的基本责任人,便于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充分获得赔偿。同时,也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责任风险意识,加强自身管理,保障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性。

 

其次,提出了食品安全治理新理念,构建了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在“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新治理原则下,在现代、高效的以政府为治理责任主体的新治理模式下,目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有望得到根本性扭转,人民群众的“舌尖安全”有望得到切实保障。

 

第三,原来无法可依的一些危害人民群众“舌尖安全”的热点问题,比如毒奶粉、地沟油、食品添加剂、转基因食品等问题有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可望得到控制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