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12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只采取警告教育

08.01.2015  10:51

  7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即日起,我市对12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只采取警告教育,不予处罚。

  2014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认真研究新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此前已实行的轻微交通违法不予处罚的人性化管理措施,重新制定了对12项交通违法行为,只采取警告教育,不予处罚的规定。但对同一违法行为已警告教育两次后,第三次违犯后,将进行必要处罚。

  新实施办法还有一个亮点是:将酒驾、套牌、超速超载、闯红灯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及违法后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纳入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

  12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包括:

  (一)机动车驾驶室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或者驾驶两轮摩托车时车把悬挂物品妨碍安全的,经指出后立即改正、排除妨碍的;

  (二)机动车行驶途中由于路况、天气等原因,致使号牌被污水、泥尘遮挡不清,经指出后立即清除的;

  (三)机动车违反临时停车规定,但驾驶人在现场,并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四)在城区内因前车遮挡视线无法识别信号标志而违反禁止通行信号的;

  (五)机动车在禁止鸣笛区域,确因紧急情况短暂鸣笛的;

  (六)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经指出后立即粘贴的;或因挡风玻璃破碎,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损坏,当场可提供2日内更换挡风玻璃发票或证明的;

  (七)外埠来长车辆违反车牌尾号限行规定,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八)外埠来长车辆在长期间机动车号牌丢失的;(“外埠来长车辆”是指临时来长的机动车辆,主要为:所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为长春市以外的同一城市(地区)车管所核发的,持5日内通过公路、高速公路收费站的通行费收(票)据的车辆。长期驻长的外埠车辆、外埠驻长人员驾驶本地车辆及本市人驾驶外埠车辆的,不在本规定所指“外埠车辆”之列。)

  (九)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经系统查询驾驶人有驾驶证、车辆状态正常的,且无其他违法行为的;

  (十)驾驶人逾期未审验,不超过三个月的;

  (十一)实习驾驶人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

  (十二)因交通意外事件,导致交通违法的。  (记者周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