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暂停城市卫生费等4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10.06.2016  14:35

  日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公布暂停征收和调整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具体如下:

  暂停征收的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暂停征收消防产品、安防产品、消防工程、安防工程质量监督检验费,城市卫生费,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以及雷电防护设施安全检测费4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调整的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将公路路产赔(补)偿占用费和城市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调整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调整后,其他征管方式不变。

  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证工作正常开展需要。

  此次公布暂停征收和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收费收入的清欠收入,应按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张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