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首例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
案件回放
2007年8月至次年4月间,被告人宋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安图森林经营局长兴林场131林班12小班内,非法开垦国有林地20.25亩用于种植农作物,造成植被全部破坏,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功能全部丧失,原有生态循环系统受到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涉案植被恢复费用为60750.30元。
案发现场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安图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该案提起刑事诉讼;本案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破坏国有林地的生态功能和社会功能,损害当地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的条件。
庭审现场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对宋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指控,并当场展示证据资料。检察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对其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的损害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所造成的生态损害,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认为,被告人应停止非法占地行为,并于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植树周期内,将其非法毁坏的林地20.25亩恢复原状,如其未能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前项诉请,请求判令其承担生态修复费60750.30元。
"我做了错事,我认错。"庭审现场,宋某某忏悔表示服从法庭判决。此案法院将择期宣判。
此案是自修改后的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职能后,安图县院所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延边州首例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延边州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干警到庭观摩。庭审后,在安图县检察院召开了延边州民事检察工作现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