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立医院服务价市场调节 即日起吉林省实施

24.11.2015  12:10

自即日起,吉林省非公立医疗机构所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均实行市场调节。日前,吉林省物价局印发《吉林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及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市场供求及竞争情况,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

 

根据“通知”要求,吉林省物价局下发“通知”,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公立医疗机构名录之外的所有的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其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价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保持公开透明。

 

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非公立医疗机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畅通12358价格投诉举报渠道,方便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不履行价格承诺,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和件的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也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治机构诊疗行为的监管。严控不合理处方及诊疗行为,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通知”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鼓励非公立疗机构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其中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同时,探索灵活多样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可以按服务项目收费,也可以探索实行按病种打包收费、服务人次收费等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

 

并且推动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院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服务协议规定,应向医疗经办机构报送医疗服务价格和和支付等相关信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要求,通过谈判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