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为食品销售企业,有一部分休闲食品因过期了需要报废,形成的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6.02.2015  11:12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第四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