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零距离支招消费者维权
16.03.2016 09:22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3月15日上午,在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由省消费者协会发起,以“新消费 我做主”为主题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现场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在长春市欧亚卖场举行,省法院、长春中院、长春市高新区法院三级法院组织多名法官,现场解答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零距离支招消费者维权。
省法院民四庭法官刘陆璐表示,近年来,人民群众消费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开展“新消费 我做主”主题宣传活动,可以更好地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经营者诚信经营,构建和谐消费关系,为全省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活动期间,普法宣传采取展板固定宣传、现场咨询、发放宣传单等形式进行,并广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知识,有效增强广大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为使人民群众增进对法律知识的深入了解,遇到问题时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导各方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发生,法官还现场“以案说法”,通过鲜活事例告知群众维权的方式途径,让依法维权观念深入人心,吸引了大量群众前来了解咨询。活动当天,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00余份,接受市民咨询20余人次。
活动现场,法官还专门针对群众反映热烈的“网购会买到假货,应该如何维权?”进行了解答。
法官表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应当将商品保存完好,并需要为“后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
市民王先生听后深有感触,“今天的宣传非常接地气,都是我们平时非常关心的问题。以前,在网上买到假货后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今天的现场咨询让我对网购维权有了重新认识,以后再买到假货,就知道怎么保护自己的权利了。”
法官提醒,消费者要提升法律意识和对消费陷阱的甄别能力,谨慎办理大额消费卡,妥善保管大宗交易凭证,勿轻信商家口头承诺。当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种方式维权。
据了解,两年来,全省法院共受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共计315件,涉及到消费者生活、生产、经营消费的方方面面。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严格司法,积极稳妥地审理了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16.03.2016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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