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新中康商贸有限公司 隐匿销售收入698.97万元

11.12.2014  16:40

      长春市新中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至2012年9月期间,采取发票联与存根联未一次性填开的方式开具发票少计收入、少缴税款,未按规定正确申报纳税,隐匿销售收入698.97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20.98万元,企业所得税14.13万元。


        对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追缴税款35.11万元,加收滞纳金8.07万元,并处罚款15.45万元。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3年6月6日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至该单位。该单位于2013年6月自行缴纳税款35.11万元,滞纳金8.07万元,罚款15.45万元。应补缴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全部缴清入库。


      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