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

24.06.2015  08:14

吉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雷电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应当由气象台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气象台要求播发的雷电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对重大雷电天气的补充、订正预报、预警信息,有关媒体应当及时插播或增播。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竣工验收: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和民用爆炸物品存储库以及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体育、旅游、游乐场、不可移动文物等社会公共服务或人员密集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按照国家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位于雷电多发区域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检测防雷装置,由该装置使用单位或个人向有防雷设施检测资质的机构申报,检测机构应当对申报检测的防雷装置及时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限期内整改。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检测制度,保证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检测报告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防雷装置检测的有关信息。

 

雷电灾害多发区、重点防御区的单位和组织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或者指定应急处置人员,落实应急处置责任。

 

办法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规定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的、现有防雷装置未按规定检测的、发生重大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予以处罚。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