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防火期野外用火须经批准 擅自用火最高罚5万

03.02.2016  10:20

  近日,我省将《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您可通过电子邮箱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3月1日。电子邮箱为[email protected]

  防火期野外用火须经政府批准

  春季森林防火期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季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11月30日。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确需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县级政府批准。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须接受森林防火检查。遇有高火险天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禁火命令。经批准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火灾扑救伤残死亡医疗费用可获支付

  在森林火灾扑救中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凡已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或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支付;未纳入保障体系无法补偿的费用,由肇事者、起火单位、管护单位或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负担。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按照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规定执行;死亡并且符合革命烈士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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