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民政部门目前仍可开具婚姻状况证明

17.09.2015  08:54

民政部近日下发通知,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据介绍,在民政部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规定,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据了解,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为了证明个人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过结婚,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则是证明个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即通称的“单身证明”。

据了解,目前有些地区在入职、贷款或买房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单身证明”。

那么,现在我省婚姻登记机构还能开具“单身证明”吗?16日,记者从省民政厅及各婚姻登记机构了解到,截至目前,我省还没接到国家的通知,因此,婚姻登记机构仍可开具“单身证明”。

据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婚姻登记机构能够开具的实际上为婚姻状况证明,已经登记结婚或办理离婚的可以开具相关证明,证明其婚姻状况是已婚或离婚。严格来说, 不叫“单身证明”

新文化报( 艾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