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鼓励企业开展电子商务 销售收入1%给奖励

02.08.2015  08:13

记者从长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切实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运行,推动和促进全市经济实现健康发展,长春市政府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的若干意见》。长春市商务局针对关于“鼓励企业依托电子商务拓展销售渠道,对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年度网络销售收入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进行了解读。

 

据长春市商务局新闻发言人任宏雷介绍,为鼓励工业企业依托电子商务拓展销售渠道,深化电子商务在工业领域的应用,促进工业产品销售,制定了本条政策意见。

 

那申请此项奖励资金的企业,应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有在长春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拟通过自建电商平台或运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相关业务,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企业需备齐以下申报材料:项目申报表。自建电商平台的企业需提交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基本情况、运营特色、绩效评价、主要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备案)ICP证、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会计年报及其他证明材料。(以上证明材料审核原件,上报复印件加盖公章)

 

对申报成功的企业将按年度网络销售收入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