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黄标车四类情况不享受补贴政策

24.11.2015  11:08

  黄标车的运营对于我市的空气质量有很大的影响。近日,我市下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淘汰黄标车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通过适当的补贴,鼓励未达到报废标准的黄标车提前报废淘汰。即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提前报废各类黄标车的车辆所有人可申领补贴,2018年1月1日起不再发放。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无强制报废期或强制报废期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提前办理报废手续的黄标车(不包括转出车辆和按期报废车辆)均可享受黄标车报废补贴政策。不具备强制报废条件的黄标车,根据车主的主观意愿,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资金引导淘汰。

  下列情况的黄标车,则不享受补贴政策:强制报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财政供养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单位和机构)的黄标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以及经修理、调整、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或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和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而达到强制报废的黄标车;因自然原因、火灾、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申请黄标车淘汰补贴的,应先到市环保局确认(已取得“环保黄标”的不必再确认),经市环保局免费核发“环保黄标”后,方可办理车辆报废业务,并在车辆报废后持“环保黄标”及车辆报废手续,到市商务局申领黄标车淘汰补贴。市政务大厅设置黄标车淘汰补贴审批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 记者 陈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