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61岁离婚老人花30元嫖娼 被偷170元后报警

25.02.2015  14:00
 新文化讯 61岁的长春市民赵先生与前妻离婚20多年,1月28日下午,他在长春火车站胜利大街附近偶遇一名中年妇女,要给他拉嫖。赵先生没多加思考就跟着她走了,可他没意识到,自己正一步步地迈向陷阱……

   屋内还藏着人

  “我知道我当初鬼迷心窍,做了错事,但她们3个也不能这么骗我啊,这跟抢劫有什么区别……”说起那天的经历,赵先生很悔恨。1月29日,赵先生向新文化记者讲述了当天的经历:

  1月28日14时许,赵先生一人在长春火车站胜利大街附近闲逛,一名中年妇女凑到他跟前,向四周张望了一圈儿后,称要给他拉嫖,且只要30元钱。赵先生动了心,便跟她走了。

  赵先生被带到了胜利大街附近一栋破旧的居民楼二楼一间房屋内,付了30元后,与一名中年妇女发生了关系。发生关系后,他发现裤兜里的钱包掉到了 地上,而钱包里剩下的170元不见了。与此同时,又一名中年妇女从屋内的窗帘后走出来。他怀疑是这名中年妇女一直藏在窗帘后,并偷走了他的钱。

  赵先生要她们把钱给他,并说:“不给我就报警!”这时,一名腿脚有些瘸的男子上了楼,对赵先生指手画脚。

  赵先生有些害怕,便跑了出来,并报了警。辖区派出所的两名民警和一名治安员来到现场,可此时,屋内已经没了人。

  “我十分后悔自己做错了事,现在只希望广大市民以我为戒,不要学我,别再上当受骗!”赵先生说。

   律师:如案件查实都涉嫌违法

  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的刘海波律师对此表示,如果这起案件经过查实后,赵先生和失足妇女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嫌卖淫嫖娼。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介绍卖淫的妇女,如果多次犯罪的话,便可构成组织卖淫嫖娼罪;如果偷盗的妇女盗窃数额超过2000元,以盗窃罪论,其他两名妇女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心理专家:短暂的性接触无法填补空虚

  对于此事,本报心理专家安欣分析,在我们的生物本能中,绝大部分关于性的需要,更深层动机还是人们对亲密关系的渴望,有些人寻找性服务,不过是在试图以一种将关系的对象理想化的方式,来消除孤独感。

  真正孤独感的消解,是需要依靠两个人具体、生动的亲密互动来实现的,一次偶然的性接触,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反而会在事后留下更多的无奈和空虚。如果有人习惯长期依赖这种方式排解孤独,这反而容易使他在寻找爱和亲密关系的路上拐得越来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