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铁路法院冻结“支付宝” 8年积案一朝执结

05.02.2015  14:44

长春铁路法院深入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旧案复查,再次进入执行程序。2014年11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支付宝帐户,2015年1月10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长达8年积案一朝执结。

 

2006年12月20日依法判决被告张某给付吉林春铁采石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碎石款5832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2007年4月18日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总以在外地为由躲而不见,法院依职权调查银行等机构确无财产后,于2007年10月9日中止此案。2009年8月18日恢复执行此案,2009年9月11日又因不能查到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案件复查,案件再次进入执行程序。

 

2014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长春铁路法院深入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此案又进行四查工作。按照通常作法,调查银行后即可确认张某银行无存款,但带着“探索理念”的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在上海浦发银行长春分行账号内有大额现金流动,从2014年9月份到11月,从该行账号内分15次,其中最大数额为50000元,共有6笔转入支付宝共计40多万元,被执行人张某在吉林银行从10月份到11份从该账号内转入支付宝37095元。

 

执行人员看不明白银行对账单,就与浦发银行领导及专家共同研究张某账号,无结果后浦发银行长春分行领导同意把此次查询上报总部,让其从电脑后台看能否查到支付宝账号,两天后收到总部传过来数据。2014年11月20日本院依此证据委托到当地法院,对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支付宝公司”管理的被执行人张某的支付宝账号冻结。2015年1月10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了义务。

 

案件虽了结,但因为张某没有诚信地履行法院的判决,支付宝公司在对其账户解除冻结的同时,也将其多年经营网店的信用降级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