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联合物业公司总经理涉嫌“拒执”被立案侦查

12.12.2015  09:37

榆树市法院查封的涉案房屋

近日,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对榆树市人民法院移送的长春市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祁伟涉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犯罪立案侦查。

长春市联合物业管理公司(简称:联合物业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29日,注册资金100万元,经营范围是系统内房屋维修及管理、供暖、为小区住宅提供劳务及配套服务。1999年6月5日,联合物业公司的隶属关系变更到实际投资人联合置业公司名下。2000年12月26日,联合置业公司委派工作人员祁伟担任联合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此时,联合物业公司受(投资人)联合置业公司委托,对其开发建设的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大街的“贵阳新城”小区物业管理(包括公租房的房费收缴)工作。

无法执行的“购房协议书”

2009年2月23日,长春市民徐忠文与祁伟和联合物业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协议约定,徐忠文以70万元的价格购买联合置业公司在长春市宽城区贵阳街投资建设的贵阳小区8-1栋10号、8-2栋1号、8-6栋4号商业用房,总建筑面积317.65平方米。当日,徐忠文向祁伟个人银行卡汇入人民币68万元。两天后(25日),徐忠文将余下2万元送到祁伟手中。随后,祁伟为徐忠文办理了企业内部“房证”。

徐忠文虽然与祁伟和联合物业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交齐了70万元的购房款、拿到了“房证”,但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即不是祁伟,也不是联合物业公司,而是联合物业公司的投资人联合置业公司。《购房协议书》中的甲方(卖方)祁伟只是受上级主管部门(联合置业公司)指派,管理其投资创办的联合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不论是祁伟还是联合物业公司都无权处置联合置业公司的资产(房屋)。因此,祁伟、联合物业公司与徐忠文所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根本无法履行。

令徐忠文没有想到,就在其要求祁伟履行协议之时,徐忠文所购买的三套门市房的“房主”出现了,说房子是他们单位的回迁房,并不是联合物业公司的财产。

祁伟怎么把别人的房子卖了?此时,徐忠文才知道所购买的房屋根本不是祁伟和联合物业公司的财产。后因买卖房屋违法交付使用,宽城区公安局介入,祁伟找到徐忠文,承诺返还购房款。

2009年9月16日,作为《购房协议书》中甲方(卖方)之一的联合物业公司给徐忠文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将徐忠文所交70万元购房款及购房损失5万元、诉讼费1.08万元返还给徐忠文。若上述承诺做不到,联合物业公司将贵阳新城小区8-6栋1号门市房(建筑面积165.38平方米)、2号门市房(建筑面积183.77平方米)归徐忠文所有,并承诺为其办理上述两处门市房的产权手续。

至2010年6月5日,祁伟和联合物业公司仍然没能兑现承诺。当日,联合物业公司又与徐忠文签订一份《协议书》。该协议注明:甲乙双方房屋买卖一事,因故无法履约。因联合物业公司已返还徐忠文的合作伙伴齐晓辉购房款30万元,故只欠徐忠文个人购房款34万元。

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2009年2月23日所签订《购房协议书》;二、联合物业公司以自有房屋“贵阳新城”小区8-4栋12、13号门市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抵顶部分所欠徐忠文20万元房款;三、剩余14万元,联合物业公司给徐忠文出具还款计划。四、联合物业公司协助徐忠文办理房屋私有产权手续;五、此房屋现属出租状态,该协议签字成效后的房屋租金交给徐忠文。六、徐忠文在本协议生效、收到还款计划书后,保证不再追究联合物业公司和祁伟的任何法律责任。

68万元售房款汇入祁伟银行卡

同年11月3日,徐忠文又与祁伟、联合物业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强调,联合物业公司于2010年6月5日签订抵账协议书中,“贵阳新城”小区8-4栋12-13号,面积100平方米门市房抵账给徐忠文后,产权归徐忠文所有。

记者调查发现,在《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中,除联合物业公司加盖公章外,联合物业公司副经理顾尚玉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在解除《购房协议书》的《协议书》中约定,联合物业公司应返还给徐忠文购房款14万元。联合置业公司在还款计划承诺,此款于2010年12月5日前还清。但该承诺到期后,联合物业公司并未还款。此后,徐忠文多次去联合物业公司找到祁伟催要,但祁伟总是以无钱偿还等理由推托。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徐忠文将联合物业公司诉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简称:宽城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4万元,并自2010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2014年11月10日,宽城法院依法对徐忠文诉联合物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当日,联合物业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宽城法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针对2009年2月23日徐忠文与联合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祁伟、联合物业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协议书》、《承诺书》等相关情况,在宽城法院保存的民事审判卷宗(第026页)2014年11月10日的《民事庭审笔录》记载的清清楚楚。

徐忠文向法庭的陈述,《购房协议书》签订当日,徐忠文通过银行向联合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祁伟个人银行卡汇入68万元人民币,两天后送给祁伟2万元现金。总计购房款70万元。庭审笔录记载,(法官问)从2010年6月5日房屋交付给你开始,一直由李大忠诊所租赁……?徐忠文答:“对”。

徐忠文在庭审中陈述:“据我所知,被告许多房屋都被多家法院查封了。”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长春市联合物业管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抗辩权,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责任。

2014年11月27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徐忠文与被告联合物业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作出(2014)宽民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长春市联合物业管理公司返还原告徐忠文购房款140,000.00元;

二、被告长春市联合物业管理公司自2010年12月5日起以140,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给付原告徐忠文至全部给付之日止。

涉嫌违法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据调查,联合置业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8日,法定代表人杨彪。投资方为长春市三联食品产业公司和香港中邦国际发展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1994年6月29日,联合置业公司出资100万元人民币“靠挂”原长春市原郊区计划经济委员会成立长春市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999年6月5日,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家政策变化,经绿园区计划与经济局与联合置业公司协商,解除了联合物业公司的“靠挂”关系,企业主管部门变更回实际投资人联合置业公司。

自1994年起,联合置业公司投资开发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大街(贵阳街)“贵阳新城”小区项目,该工程交付使用后,交由物业公司管理。2000年12月,联合置业公司指派时任办公室主任的祁伟(女)任联合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管理物业公司。

此时,因联合置业公司拖欠多家工程款及欠多家银行贷款,其名下所有财产均被多家法院查封。2009年2月23日,祁伟、联合物业公司与徐忠文签订《购房协议》并收取徐忠文70万元购房款之时,祁伟、联合物业公司卖给徐忠文的三套房屋均被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查封。

在得知祁伟开始变卖查封财产后,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盛坤多次到当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举报。举报联合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祁伟伪造合同,将榆树法院查封的联合置业公司20余套房屋(门市房)及数十套住宅房变卖,房款据为己有。涉嫌犯有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罪。

目前,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已对祁伟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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