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群众举报返修电器当“打折品”卖 商家属欺诈

09.03.2015  08:48

案例1    返修电器变身“打折品”

2014年7月7日,长春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销售该公司品牌电视机过程中,涉嫌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经查,自2014年1月起,当事人把给消费者更换回及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的电视机维修后,在长春部分卖场搞活动期间,以清理库存的名义,打折销售给消费者。

【案例评析】本案是典型的隐瞒真实情况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从现在消费者使用返修机的情况看,尚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返修机对消费者利益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对所销售的返修机也按正品进行“三包”服务,但电视机是大件贵重且长期使用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对消费者的损害是潜在的、不可预测的。

案例2      销售假“名牌”

2014年3月27日,长春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长春市某批发市场经营者王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当事人销售带有“TEENIE  WEENIE”及图形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商标授权公司专职工作人员鉴定,认定为假冒“TEENIE  WEENIE”及图形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TEENIE  WEENIE”及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工商部门应加大打击查处力度,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3      12800元床垫只值235元

2014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某商贸有限公司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在其广告宣传活动中,宣称可免费领取到价值12800元的“庵石细胞活化床垫”等内容。执法人员经调查证实岫玉细胞活化床垫价值仅为235元,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案例评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  构成了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已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

案例4      安装有线电视机顶盒收费

长春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2011年8月16日通过该公司营业厅LED屏对外发出通知,对办理有线数字电视初装的客户收取第一终端标清机顶盒每台290元。但根据我省的有关规定,“模拟电视向数字电视转换时,公司要为有线电视用户免费配置一台第一终端基本型机顶盒和智能卡。其它终端所需机顶盒和智能卡由用户自行购买”。当事人的经营活动构成了滥收费用行为。

【案例评析】长春市工商局认为,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主要采用增加服务项目、适当上调收视维护费、免费为用户安装机顶盒的方式。上调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前提必须是增加了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并为用户免费配置一台数字机顶盒。

案例5    非定量检查被收定量费用

2014年6月12日,群众反映某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中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经查,当事人自2014年1月起,其检验乙肝两对半的项目检测中乙型肝炎病毒  e抗原、e抗体和核心抗体只能作出非定量检验(也称定性检验),但向患者提供的检测项目中却按定量检验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向患者出具了检验报告同时告知患者是定量检验的检验结果。根据我省的有关规定,定量检测收取40元,非定量检测收取5元,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向消费者多收取了检测费用,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该案件是医疗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类型的典型案件。本案当事人在检测中按定量结果向患者收取检测费用,并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作了定量的检验结果。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6    免费服务却被收费

2014年2月21日,群众举报,称其在某卖场购买数字一体电视时,要求缴纳300元的数字电视一体机(机顶盒)开户凭证,但其购买后发现凭证上注明“赠送开通2011一体机套餐C节目包及爱迪德智能卡一张”。消费者认为,如此项为赠送不应再向其收费。经查,当事人前后三次得到授权开户凭证,此凭证可使消费者不需要购买机顶盒即直接办理入网收视。但当事人向需要数字电视一体机(机顶盒)开户凭证的消费者收取了每套300元的费用(未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票据)。

【案例评析】该案件是消费领域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典型案例,该案涉及的受骗消费者众多且涉案金额较大,查处过程中办案人员顶住多方压力、克服许多困难,办案过程中的一些方式方法值得借鉴。

案例7    一户商家  多重违法

2014年4月15日,长春市工商局在检查中发现长春某润滑油有限公司加工润滑油,且加工的润滑油品牌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未经授权,从网上购买产品包装物及标识,从事润滑油生产加工、销售;同时,在受委托生产加工的各种型号的润滑油产品标识上,没有标注合法的公司住所。

【案例评析】本案当事人属于典型的一个当事人涉嫌存在多种违法行为案件。当事人制售假冒商品及标注虚假厂址,误导及欺诈消费者,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工商部门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并没收侵权商品及违法所得。

案例8  违规收取买房者交易手续费等费用

2014年3月31日,有群众反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经查,该房地产公司在购房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代收代缴的名义,向购房客户违法收取抵押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网络服务费。而国家相关部门已明确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抵押手续费不得收取;自2002年3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自2010年8月1日起,网络服务收费对象为入网房地产开发企业。

【案例评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工商部门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并对其作出了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9  医院网站涉嫌虚假宣传

2014年4月2日,长春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医院在其网站上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经查,当事人在其网站上突出宣传该医院是:“中国格林巴利综合症患者康复基地”、“格林巴利康复汤,填补医学空白、全国首创神经修复再生疗法,国内第一个真正实现终结脊髓炎顽固反复发作的特效中药”等内容。经多方证实,该院所宣传的均不属实,当事人书面表示,均没有书面证据能予以证明。

【案例评析】该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构成对其所提供的医疗经营活动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款决定。

案例10  排放不达标  商家属欺诈

2014年8月5日,长春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长春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存在销售质量不合格“xx”牌载货汽车行为。经查,该汽车销售公司于2014年5月末,从某公司购进了不同型号的36辆“xx”牌载货汽车进行销售。上述车辆的《车辆合格证》上均注明为国IV排放标准汽车。经有关机构鉴定,上述36辆汽车尾气排放不能达到国IV标准要求。

【案例评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销售以次充好汽车行为。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工商部门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会同生产厂家将涉案的“xx”牌载货汽车返厂进行技术改造,并对其作出了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记者  张雅静/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