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 管理向治理的转变
14.04.2015 11:57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对话背景
2015年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群众的新期待,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内部推动法院管理向法院治理转变,探索和实践法院治理现代化,更大程度激发法官的职业尊荣、凝聚职业认同、推动队伍建设,并以此为抓手,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
从管理到治理 理念之变
法周刊:您提出法院治理现代化是基于什么考虑?
张德友: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发生变化,传统的法院管理模式需要我们反思和扬弃。人民法院要通过审判工作来回应群众的司法需求、落实党的执政方略、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同时,法院内部也需要探索体制机制改革,优化治理结构,实现内部治理现代化。
传统意义上的法院管理依附于行政层级制度,院领导和相关管理部门是管理者,法官是被管理者。管理方式上侧重于行政命令,评价方式上侧重于领导和上级肯定。这种管理体制容易滋生权责不分、部门利益倾向和法官参与冷漠,最终导致法官主体地位不彰显、审判中心地位不牢固。
“去行政化”是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核心。从法院内部来说,不仅需要将审判权归还法官和合议庭,同时也要求审判工作与行政事务相分离,实现法院行政管理运转模式改革。
法周刊:在您看来,法院治理现代化的具体内涵是什么?
张德友:在法院治理现代化体系中,治理的主体不局限于法院领导和管理部门,更有法院各群体的直接参与以及大量社会化服务的引入。
治理的客体不仅限于法官、审判和案件,还包括综合保障事务以及诉讼服务、司法辅助等与审判相关的事务,包括案件监督管理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
治理的价值导向,并非简单地强调指标高低和满意与否,而是更多侧重于凝聚法治信仰、提升职业认同。
特别是在治理方式上,尊崇内部运转的法治化,使得法官无论是对外行使裁判职能,还是对内参与法院内部事务,都能权责明晰、民主参与、公开透明、平等对话。
这种法院治理的理想状态就是“善治”,是司法权力运行去行政化的重要保障。
内部规则之治 探索之初
法周刊:长春中院之前是否进行过这方面的探索和尝试?
张德友:之前两级法院推行的审判管理一体化机制是法院治理在审判领域的一次探索和尝试。
我们把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统一纳入审判管理中做一体化考量,使审判管理规范进一步系统化,废止有悖法律思维方式的审判管理制度,明确法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追究原理;分解弱化行政领导权力,让普通法官进入审判委员会,通过内部司法民主方式“去行政化”。
在政务管理上,我们着重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着力建立民主法治型法院。制定了《岗位绩效考评实施细则》,实现法院运转和干部管理的规则之治,出台了保障干部权益的系列制度,落实强制休假、强制体检等举措,不断输送人文关怀。
同时,探索符合法院工作实际的思想教育模式,举行法官宣誓、退休仪式,举办“八一”主题日、国家宪法日等活动,增强法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尊荣感。健全院务公开机制,通过内外网民意邮箱、民主专栏收集意见建议,并逐一公开反馈,形成共同治理格局。
去年,长春中院采用“绩效分值、民主测评、综合素质、考试成绩”四大板块开展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有序晋升非领导职务,树立了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队伍活力得到空前激发,法院正气升腾,人心聚拢。
法周刊:法院治理现代化对推进司法改革有哪些现实意义?
张德友:法院治理现代化强调法官直接参与,对于凝聚改革共识、汇集改革力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在改革方案的制定和修改上扩大法官的直接参与,广泛吸纳干警意见,促使干警对司法改革保持理性期待,减少“改革焦虑”。
今年,长春地区的试点法院即将进入司法改革实施阶段。针对广大干警十分关切的法官员额、职业待遇、职业保障等问题,我们在改革方案制定之初开展了大量翔实的调查研究;开通院长信箱,与中年法官、青年法官座谈,及时了解和回应干警的思想动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专门研究和讨论改革试点方案,力争使改革方案更具可操作性,让法官和各序列干部的职责定位、职位晋升、职业保障更加清晰,使改革预期更具吸引力。
为充分保障法官主体地位,我们在坚持顶层设计框架基础上确立了“四项原则”,即全力确保人员分类管理稳步进行,全力确保优秀法官都能进入员额,全力确保员额内法官、转岗法官之间待遇不会发生剧烈变化,全力确保各序列干部都能看到职业希望。今年,我们要重点将改革方案和“四项原则”宣传到位、贯彻到位,确保队伍稳定,加快推进司法改革。
聚力推进改革 实践之路
法周刊:下一步,还将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法院治理现代化?
张德友:法院治理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还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推进。
要着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根本任务,努力解决工作中的思想认识、精神状态问题,打牢做好法院工作的思想基础。运用更加符合司法规律、更加符合干警期待的思想教育方式,增强干警的职业认同感、自豪感。
要扩大民主参与和政务公开。制定和出台《法院治理章程》,建立法官代表大会,明确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等治理原则,充分体现法官意志和法官主体地位。对不涉及保密的党组议项,党组会后全部及时公开,确保审判政务双公开,对内对外双公开。
要加强法院内部制度建设。逐步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建立分案情况内部公示制度、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追究制度,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强化审委会委员责任制、公开制和考核机制。建立以法律责任、纪律责任、质量责任、伦理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司法责任制体系,明确不同主体、不同过错类型的甄别标准和免责事由,逐步建立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要充分保障法官的主体地位。在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中,将完善内部治理作为保障法官主体地位的支点,以综合部门的压缩提效来支撑法官主体地位。尽快配备文职人员,减少法官的事务性工作,解放司法生产力。加快信息化建设,构建“业务全覆盖、网络全互联、资源全共享”格局,使信息化建设成果惠及全体干警。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14.04.2015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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