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男子购买商铺 商铺归自己外墙咋是别人的
2013年10月,市民刘先生在绿园经济开发区中机(长春)物流科技园购买了一套二层商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发现合同中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对此,刘先生产生了疑义,“我花钱买的房,屋顶和外墙的使用权不归自己,这明显是霸王条款。”刘先生当场拒绝签约,希望中机能够更改条款。然而,直到现在,中机依然称合同规定合法,拒绝更改。
业主们与工作人员协商解决办法。
购房合同规定 外墙面不卖
刘先生向记者介绍,他于2013年10月在中机(长春)物流科技园买了一套商铺,未签订合同前,自己就交付了购房款并拿到了商铺钥匙。当双方正式签购房合同时,刘先生仔细查看合同条款,发现中机制作的格式合同中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刘先生表示,当时售房员未告知合同条款内容,只说让自己看。
“屋顶和外墙怎么能是开发商的。我既然买下了商铺,只要按照统一规格挂牌匾就行,难道以后挂牌匾都得开发商同意?这还怎么做生意。”刘先生担心外墙一旦不属于自己,会对商铺以后的使用造成麻烦,遂立即找到售楼员要求更改合同第十七条内容。
“售楼员当时说向领导汇报,让我等电话。”刘先生说,几天后,中机对此事进行回复,认为其所拟订的合同并无问题,并催刘先生办理签约手续。
“俗话说我的地盘我做主,一旦签了这个合同就变成了‘我的地盘他做主’。这个不合理的第十七条不更改,我坚决不签合同。”刘先生说,发现条款不合理后,他一直与中机协商,至今没有结果。后来他将情况告诉周围其他业主,大家得知此事后,决定找开发商讨要说法。
业主希望中机更改不合理条款
2015年3月13日,长春晚报记者来到中机(长春)物流科技园,不少业主都聚集在刘先生的店内,这些业主基本都签订了《购房合同》,如今正在讨论如何向开发商讨要说法。“当时买商铺就是奔着中机是大企业,所以签合同时没仔细看,如果看到一定不会签,都怪自己法律意识淡薄,让中机钻了这么大一个空子。”业主孙女士早已签属购房合同,如今连房产证都拿到了,对自己当时的疏忽后悔不已。“真是不可理喻,哪有卖房子不卖墙的。”业主李先生激动地说,他也买过其他商铺,从来没遇到过这样的条款,“以后开发商要在我家房子上挂其他牌匾,那我的生意还咋做?”李先生的话引起在场众位业主的赞同。
刘先生告诉记者,现在市场属于培育期,一共有35家商铺进驻,短期中机应该不会拿该条款说事,一旦市场成熟了,难保中机不会以条款挟制业主,“以后可能挂牌匾都要交费,还有可能是别人家的广告直接挂到我们家。”刘先生说,他也查过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规定:“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通俗地说,就是指商品房外墙面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该幢商品房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我们都认为第十七条属于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应该立即更改。如果更改不了,开发商应该额外与我们签订附加协议。证明外墙不归中机,而是归我们使用。”刘先生认真地说。
中机:合同无法更改 归属权还需请示上级
当日,业主们再次来到中机(长春)物流科技园管理部门。负责园区发展的姚部长介绍,刘先生反映的情况她已经向上级汇报,因自己未参与拟定合同,无法说第十七条是否合理。“对于刘先生的反映,我们会尽快给予答复。”姚部长说,但是其他业主既然已经签属合同,证明业主对合同中的条款都认可,“我们与业主签订合同的时候,反复要求业主仔细阅读条款,业主们未提出疑义,并在合同上签了字,即代表合同生效。”姚部长说,现在合同已经在房地部门备案,想修改其中条款不太可能。至于业主们提出私下签订附加协议,她会向上级反映。
律师:开发商保留外墙使用权有悖公正
针对业主们遇到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商永辉律师。他表示,当涉及屋面使用权、外墙使用权约定时,存在少数企业将其约定为“归出卖人”是完全不合理的。
商律师解释道,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理论,建筑屋面之所有权、外墙之所有权均应当归房屋买卖双方共同所有,开发商在物业售完后依然无偿、无限期保留该物业屋面使用权和外墙使用权,明显有悖公正。
开发商的补充条款只表明了开发商的态度,如不接受可以不签合同,或者就这些条款增加自己的限制条件。消费者发觉自己签订了“不平等条约”,也不要自认倒霉,可与开发商协商,找消费者协会协调,到工商和建设主管部门申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购买中遇到的问题。
长春晚报 记者 袁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