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某生态园索道故障游客悬空七分钟落地致残

14.03.2015  13:10

庭审现场

 

3月13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董某与长春市某生态园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开庭:15时整法槌一声响审判长宣布开庭

 

13日14时50分许,记者走进审判庭,此时审判长、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已经庄严坐好等待开庭,原告与被告均由委托代理人出庭,法庭内非常安静。15时整,随着一声法槌声响,审判长宣布开庭。全体人员起立,双方代理人认真地听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法庭上,原告与被告均由委托代理人出庭,审判长宣读了判决书。记者从审判长宣读的判决书中得知,董某请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94938.66元,其中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而被告长春市某生态园表示,董某并非是在其餐厅就餐时受伤,而是在未经准许的情况下,使用了园内员工用于拓展训练器械的情况下受伤的,属于其个人行为,与生态园无关,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37114.54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董某在被告处订餐,被告亦同意原告就餐,按照餐饮行业的交易习惯,原告董某在到达被告处时双方就已成立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已生效。索道设立在被告经营场所内,被告对于索道负有管理、维护义务,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的合同义务,致使原告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使用索道受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董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合计为137114.54元,因此,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董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37114.54元。庭审结束后,被告代理人匆匆地走出了法庭,没有给记者提问的机会。

 

事故:索道故障董某悬空七分钟后从三米高空摔落

 

董某,1970年出生,今年45岁。2014年8月27日,他在长春市某生态园内为孩子庆祝升学宴,该生态园内设有供顾客免费游玩的娱乐设施,其中有一项是水上索道滑车。董某在游玩索道滑车时,索道滑轮发生故障,董某悬停在滑索索道上,坚持了七分钟后力气耗尽从3米高处摔落,因而导致受伤。经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诊断,董某伤情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后经常春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外伤胫腓骨骨折行内固定治疗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人民币19000元。董某认为,他是在生态园内消费,所以生态园应当保证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事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影响:手术后曾有跳楼的冲动

 

闭庭后,记者才看到董某行动缓慢地来到了法庭。当哥哥告诉其赔偿金额后,董某的脸上没有任何表情。他告诉记者,虽然获得了赔偿金额,但是对他的精神损失来说,是永远无法弥补的。“当时滑索卡住的时候大家帮我叫了服务员,服务员用手动的滑索也不好使,这个索道没有任何的营救措施。我坚持了七分钟,实在坚持不住了就掉下来了,当时骨头都支出来了。大家都叫服务员找个车把我送医院去,可是等了二十多分钟也没管我,最后还是朋友开车把我送到医院的。我做了八个小时的手术,打不了麻药疼的我晕过去好几次,手术完之后我都有种想跳楼的冲动。”说到这儿,董某在记者面前哽咽了。董某说,在他入院治疗期间,生态园没有人去看望过他,并且对方没有做出任何表态,“在事故发生后,面对我们手里掌握的各种证据,对方不但推卸责任,还让员工作伪证。最开始的时候我是想着和解,可是对方不配合,我也是被逼无奈才选择告上法庭。

 

法官告诉董某,法院最终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其请求内合理的部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