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朝阳检察:落实未成年人“教育挽救”原则 对涉案未成年人坚持教育和保护优先

29.10.2019  15:56

  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在办理何某某故意伤害案(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积极落实“教育挽救”原则,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制度、程序和要求,坚持教育和保护优先,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返校园。 

  案件回顾

  2018年11月17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长春市南关区某学校公寓内,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王某某,致其左眼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眼外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未构成伤残。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投案,且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2019年3月25日,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以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案件办理人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当事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审查

      办案人认为,本案系学生间侵害案件,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比较特殊,且2名当事人系同班同学,平时相处融洽,仅因训练时发生口角而引发矛盾。2019年4月16日,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何某某相对不起诉,并与何某某及法定代理人签订了帮教协议书。 

  目前,何某某和王某某已重归于好,何某某在2019年高考体育单招文化课考试中被吉林某高校录取,王某某也重返校园,继续参加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