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7月1日施行 宠物不能乘车

12.06.2015  12:29

11日,在长春市人大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得到一则消息:《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7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长春轨道交通管理步入新阶段,将为广大市民享受轨道交通便利提供法制保障。

规范轨道交通规划、用地、建设和运营等

轨道交通是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涉及规划、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综合开发和应急处置等重大问题。据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崔迎和介绍,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轨道交通的专项法律法规。《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长春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项目,是结合长春发展实际需要而超前制定的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地方立法,解决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和推动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水平,促进轨道交通业健康发展。《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记者在发布会现场看到了《条例》规定的具体内容,共八章五十七条,其中,重点规范了轨道交通规划、用地、建设和运营管理,以及综合开发和授权执法等内容。

明确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方面主体责任

现在长春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是在市区范围内,但是随着长春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深入,未来长春市轨道交通线网建设将逐步向县(市)延伸。”崔迎和称,为了保证法规的相对稳定性,从前瞻和发展角度考虑,《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即“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为了解决目前轨道交通用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条例》明确了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拨。《条例》第十三条还规定,“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规划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的控制管理,并优先安排相关用地”。

崔迎和在发布会上表示,目前,长春市轨道交通建设迎来了旺盛期,为了保证轨道交通健康发展,有必要赋予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综合开发权,通过综合开发筹措建设和运营资金。为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可以从事与轨道交通有关的房地产、广告、物业管理等综合开发活动。

条例》中,对于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方面的主体责任也进行了明确规定,“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相应责任”,明确了“负责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质量检测等工作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质量、安全等相应责任”。

运营单位可对乘客携带物品进行安检

同时,《条例》也规定了乘客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进站、乘车等,“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铁一号线设计时,就考虑设置安检设备。”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曹国利说。

与其他省市轨道交通的地方性法规类似,《条例》禁止携带宠物进站、乘车,但是,《条例》中还规定,导盲犬是被允许进站、乘车的。

不封闭平交道口轨道交通信号优先

多年来,长春市民会发现,在平交道口常发生社会车辆与轻轨车辆抢行的情况。曹国利说,这一次,《条例》中突出了对于平交道口的管理:“在不封闭平交道口处,实行轨道交通信号优先。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轨道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服从平交道口管理人员指挥;在无信号情况下,非轨道交通车辆和行人应当避让轨道交通列车。”曹国利说,《条例》明确了轻轨的信号优先权,将有效解决平交道口处的行车秩序。

授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行政执法权

值得注意的还有,《条例》授予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行政执法权力,可依照《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但是,其执法权仅限于在轨道交通设施内发生的有关设施安全、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违法行为。

此外,《条例》还规定在轨道交通车站、线路、场区等相关设施周边的一定范围内,设立安全保护区,对于防止外来因素对列车运行干扰,减少运营安全隐患具有重大意义。(记者 卢玉鸽/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