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10.05.2019  12:11
长春市城市管理系统工作人员走进小区,为居民发放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材料。 - 新浪吉林
来源: n.sinaimg.cn
长春市城市管理系统工作人员走进小区,为居民发放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材料。

  生活垃圾分类,事关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大局。5月1日,《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长春市为什么要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如何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的需要承担哪些后果?对于上述市民关心的问题及《条例》的有关问题,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分步实施 稳步推进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可有效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该负责人说,长春市被列为全国46个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重点城市,要求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因此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共8章56条。其中,总则13条,规划与建设7条,分类投放6条,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7条,促进措施6条,监督管理9条,法律责任6条和附则2条。”该负责人说,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春市自2018年起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工作,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截至2019年年底,我市将在2019个公共机构、311个封闭式物业管理小区和291家大型企业实行强制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

   共同参与 合力推进

  “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共同努力和配合才能有效推动。”该负责人表示,《条例》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主体,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配合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推动垃圾分类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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