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热费确定每平米降2元 多收取的热费将返还

10.11.2015  09:50

  城市晚报讯   11月10日,长春市发改委通过媒体发布《长春市发改委关于调整城区供热价格及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第3号)》,长春市政府决定对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供热价格进行调整,居民住宅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29元调整到27元。

  供热价格降多少?

  居民住宅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29元调整到27元;经营性房屋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36元调整到34元;其他房屋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3元调整到31元。

  执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的范围为:居民住宅;居民居住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用房;学校学生宿舍;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部队营房;社区办公及市民活动用房(对外经营用房除外);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养老机构用房。其他有关规定仍按长春市发改委《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长发改价格【2005】642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08】18号)执行。

  调整后的居民和非居民供热价格自2015-2016年采暖期起执行。已按原标准收取热费的,要将多收取部分退还给用户,具体退费办法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