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水土保持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各界意见

16.07.2015  12:49

  四类区域禁止开荒取土

  对违反规定个人最高处罚一万元,单位最高处罚二十万元

  长春晚报记者  徐微

  近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长春市政府提请的《长春市水土保持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议决定全文公布《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关注一:四类区域禁止开荒、取土、挖砂、采石

  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加强施工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缩短地表裸露时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下列区域开荒、取土、挖砂、采石:1.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2.沟壑边坡、沟头上部、江河两岸容易产生水土流失的区域;3.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风沙危害区;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下列林木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严格控制皆伐:1.水土保持林、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和水源涵养林;2.松花江、饮马河、拉林河、沐石河、伊通河、新凯河、雾开河、双阳河、卡岔河背水面堤脚以外十五米以内的林木。其他河流背水面堤脚以外十米以内的林木;3.引排水干渠两侧十米以内的林木;4.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的林木;5.采伐后容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的其他林木。

  关注二: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设备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设备。凡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在项目立项审批时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审批。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水土保持方案包括下列内容:生产建设项目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关注三:个人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最高处罚一万元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内进行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由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对个人采挖量在三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百立方米至五百立方米的,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采挖量在一千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千立方米至五千立方米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千立方米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征求意见方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在2015年8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二、联系方式: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处。

  邮寄地址:长春市景阳大路893号                邮编:130062

  电话:8760581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责任编辑:张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