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下月起实施

23.09.2015  09:13

   城市晚报讯 昨日上午,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长春净月潭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这两部条例经2015年9月16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建公共建筑、居民小区需配建停车场

  《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内容共6章37条内容,对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公共停车场与专用停车场的管理,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等内容,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条例规定,对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实行市、区(开发区)、街道三级管理,并提出了多方投资兴建停车场,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包括立体停车位在内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同时,条例要求,根据“配建停车场为主,社会停车场为辅”的国家停车场发展基本战略,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场的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原本未达到配建标准的公共建筑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停车场以达到配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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