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将于明年1月施行

19.12.2014  13:38

长春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被长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这是记者18日从长春市政府了解到的消息。

无公害蔬菜要“建档”记录需保存两年

据了解,长春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无公害蔬菜的市场信息体系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为无公害蔬菜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技术指导、信息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

办法》中规定,具备一定规模的蔬菜生产者,均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申请,经认定、认证合格后,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无公害农产品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想继续使用要在有效期满九十日前重新办理。

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要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并由长春市农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社会公布。除国家或者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征用、占用无公害蔬菜基地或者改变其土地用途。

无公害蔬菜生产者要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要求,进行标准化生产,并建立生产记录,其中包括种子(种苗)的来源、品种及处理情况;土壤处理情况;灌溉用水情况;病、虫、草害发生情况;农业投入品的名称、采购地点和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停用日期、间隔期及使用人;收获时间、收获量、加工、贮藏及出售情况。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生产记录。

未建生产记录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中对于无公害蔬菜生产者未建立、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条款,由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公害蔬菜在生产、初加工、运输过程中违规使用色素、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食品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由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对被污染的无公害蔬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还规定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的,由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公害蔬菜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商场,发现或者应当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无公害蔬菜产品,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的,由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新文化网(张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