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政府第一批向长春新区下放55项行政权力

15.08.2016  09:38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长春新区的建设要求,进一步激发长春新区体制机制活力和创新发展能力,充分发挥新区先行先试的体制机制优势,推动新区的创新发展,日前,长春市政府作出《关于第一批向长春新区下放行政权力的决定》,下放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城市排水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等涉及国土、规划、建设等8个部门的55项行政权力。

  长春市政府要求各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向长春新区放权的要求,加强指导监督和业务衔接。要求长春新区以此为契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切实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权责一致。

   附:长春市政府2016年第一批向长春新区下放行政权力目录

  国土局 (13项)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3、采矿登记(采矿许可证)

  4、采矿权出让

  5、对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6、对非法占地的处罚

  7、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8、土地登记

  9、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10、地质矿产监管

  11、国土资源批后监管

  1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

  13、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核

  规划局(12项)

  14、核发选址意见书

  1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7、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8、核发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

  19、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

  20、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21、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22、对建设单位未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或者公示内容不完整的处罚

  23、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24、对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处罚

  25、规划条件的提供

  建委 (16项)

  26、城市排水许可

  27、铺设、迁移、改建、联接户外排水设施的审批

  28、从事对市政设施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审批

  29、因特殊情况需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或在路灯上接线、接灯及安装其它电器设施的审批

  30、在城市桥涵安全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铺设、爆破、采石、取土等作业的审批

  31、需要临时占用城市桥涵及其净空施工作业、堆放物品的审批

  32、对新建城市排水管网将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混接的处罚

  33、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34、对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和对排水户不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35、对从事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36、对擅自依附城市桥梁架设管线及附属物的处罚

  37、对没有对井具设施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和维修养护责任制度,发现井具设施缺失、损毁的,未立即组织补装、更换的处罚

  38、对危害城市道路及城市桥涵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39、对把城市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作为单位或者个人专用停车泊位的处罚

  40、对未经批准,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的处罚

  41、对危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房地局 (2项)

  42、物业企业资质审批

  43、商品房预售许可

  园林局 (3项)

  44、砍伐(移植)树木审批

  45、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

  46、临时占用绿地审批

  人防办 (1项)

  47、结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质监局 (5项)

  48、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发放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49、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任务的授权(发放计量授权证书)

  50、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发放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证)

  5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消防(3项)

  5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

  54、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

  55、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来源:长春市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