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异地户籍提取公积金须授权查询信息真伪

07.01.2015  22:20

近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了“关于做好《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条款工作的通知”,该补充条款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其中规定,职工在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非本管辖区内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提供购房所在地户口簿、夫妻关系证明和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和身份证地址须一致)。集体户口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需集体户口户主页和本人页原件同时具备,无法提供集体户口首页的,到户籍所辖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派出所户籍章。

 

凡涉及异地户籍和临时身份证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提取职工须书面授权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本人或配偶户籍信息真伪,核实确认后予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对本管辖区户籍职工提供的个人身份信息存有异议的,经分中心主管领导同意,职工须书面授权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本人或配偶户籍信息真伪,核实确认后予以办理公积金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