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开业庆典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罚你没商量

22.01.2015  08:14

1月21日,记者从长春市公安局了解到,1月10日至20日,长春市公安局共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2起,行政处罚2人,罚款人民币5500元。

 

1月9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长久路派出所民警巡逻中,发现开运街洛城广场郭记烤肉店门前一男子正在燃放烟花,民警出示警官证后将其带回派出所。原来是为开业庆典,从外地买回的烟花爆竹带回长春燃放的,被处以5000元罚款。

 

1月18日,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柳影路派出所民警执勤中发现,新月路新月山庄A5栋1门102室麻辣烫店门前一男子正在燃放烟花,也是为了开业庆典燃放烟花,而且烟花爆竹还是2013年春节时购买剩下的,被罚款500元。

 

为引导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禁燃工作,鼓励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长春市公安局公布了举报奖励办法。举报人举报后,经公安部门核实,发现确实是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将给予举报群众100元至500元奖励。

 

禁燃举报电话:市长公开电话12345,长春市公安局:110、88907320。朝阳区分局:88521971,南关区分局:85205809,宽城区分局:81039570,绿园区分局:87613127,二道区分局:84957487,经开区分局:81286826,净月区分局:81710237,高新区分局:85171666,汽开区分局:85903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