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长春市工商行政处罚决定需公示

06.11.2014  21:02

什么行为会被列入“经营异常 ”?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有异议,要如何为自己申辨?9月24日,长春市工商 什么行为会被列入“经营异常 ”?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有异议,要如何为自己申辨?9月24日,长春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一旦被列入经营异常,将面临行政决定。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一旦被列入经营异常,将面临行政决定。

  企业未依法履行义务如未报、未公示、联系不上等,导致社会无法知晓其经营情况和经营状态的行为,被定义为经营异常。如果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该怎么办?根据《条例》规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改。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列入或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虽然不是行政处罚,但二者都要作出行政决定。根据《条例》的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工商部门查处的企业违法案件)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