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宠物诊所出入口 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
日前,《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草案)》已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于2016年5月20日前反馈至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幸福街1888号)或传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动物诊所使用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动物医院使用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
条例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从事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绝育手术、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动物医院应当配备3名以上注册的执业兽医师,动物诊所应当配备1名以上注册的执业兽医师;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动物诊所使用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动物医院使用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应当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诊疗器械设备;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应当具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职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
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佩戴载有本人姓名、照片、执业地点、执业等级等内容的标牌。
执业兽医师不得超越执业范围开展动物诊疗工作;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
执业助理兽医师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执业兽医师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执业兽医师不得伪造诊断结果,不得出具虚假证明。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兽医师执业证、诊疗收费价格表、人员组织结构图、监督电话、有关管理制度等。
违反本条例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一)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三)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