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四项措施做实两节“禁燃”
1月2日,长春市公安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今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的“禁燃”工作,使广大市民进一步了解《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参与、支持“禁燃”工作。
自2014年8月6日《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通过强化宣传发动、强化巡逻防控、强化堵源截流、强化打击查处等措施,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共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81起,处罚了83人和6家单位。去年春节期间,全市PM2.5浓度同比下降20.69%,空气质量明显好于往年;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垃圾废屑同比下降99.95%;全市没有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和火灾事故,应该说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还有少数市民和单位,不自觉遵守《条例》规定,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事件还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实现全面“禁燃”的工作目标,公安部门将采取四项措施强力推动“禁燃”工作: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市民更加明确禁燃范围,《条例》规定,市区四环路以内全面禁止燃放、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本市四环以外区域有10类地点和两种情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进一步加大巡逻防控力度:市公安局将充分发挥夜巡民警、派出所社区警务队和交警路面巡逻队“三张网”作用,加大重要区域、重要节点巡逻防控密度,特别是小年、三十、初五、十五等重点时段,全警出动,做到“禁燃”区域全覆盖,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燃放行为。
进一步加大堵源截流力度:为防止烟花爆竹流入市内,公安机关启动了6个入城检查站,特别是对绿园、经开和高新三个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入城渠道和周边道路实施24小时盘查,对小货车、厢式面包车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法及时收缴。公安机关还加大公交客运站的安全检查力度,督促城郊公交车安全员加强旅客行李检查,严防旅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市内。
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燃放、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以上情况一经发现,一律严查到底,视情节处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举行大型焰火晚会的最高可以罚款500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抓好“禁燃”工作不仅仅是政府职责所在,更是事关长春市740万群众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的一件大事。公安部门提醒全市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禁燃”工作,发现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立即拨打“110”进行举报,通过公安机关和全社会共同努力,使广大市民度过一个健康、快乐、平安、环保的新春佳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