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吉星车用气有限公司偷税被罚128.18万元

15.08.2015  13:50

  长春市吉星车用气有限公司偷税案新浪吉林编辑从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了解到,长春市吉星车用气有限公司2011年销售货物少计收入93.03万元;2010年-2011年,在建工程领用外购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申报抵扣了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107.78万元。 上述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107.78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0.4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偷税。

  对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做出处理,追缴造成的少缴增值税107.78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0.40万元,加收滞纳金73.26万元,并对该企业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即罚款128.18万元。

  2014年12月16日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按法定程序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该公司。

  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