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发布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对《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议决定全文公布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在2019年8月1日前,将意见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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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非公共场所且仅供单一家庭安装使用的电梯除外。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
第四条 市、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的设计审查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用房等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管理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办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
通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电梯井道通信信号覆盖的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确保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安全。
第六条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包含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并将投保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七条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和电梯生产、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教育宣传,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 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组织教育培训和咨询,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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