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长春市南关区2014年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6.09”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吉建安〔2015〕28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15年6月9日7时20分左右,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长春市南关区2014年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第三十六标段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长春吉源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劳务人员)。为严肃法律,教育警示他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吉建安〔2014〕6号),现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一、长春吉源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没有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盲目违规操作。对负有主要生产安全责任的长春吉源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2015年6月12日至7月12日),暂扣期间停止任何项目的投标,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1年。吊销负有生产安全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李兵(吉建安A(2015)0000246)、专职安全员刘强(吉建安C(2015)0000830)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有对施工现场监管和对分包单位管理的责任,予以通报批评。吊销主要负责人孙平(吉建安A(2013)0001539)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吊销其技术负责人张云平 (证号:14010188)、节能员刘长青(证号:112668)的执业资格证书。
三、长春市广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有对施工现场监管、巡查、审核的责任,暂停招投标15天(6月12日至6月27日),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1年。并对负有生产安全责任的监理总监王景成(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22002235)停止执业资格半年;对负有生产安全责任的监理工程师李春生(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12012198)停止执业资格半年。
四、长春市南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负有监管责任,现予以通报批评。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贯彻执行《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吉建安〔2014〕6号)和《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吉建安〔2015〕9号),加大监管力度,加大事故的处罚力度,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5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