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出台出租汽车延续许可管理规定》出台

25.11.2014  15:03

日前,《长春市出租汽车延续许可管理规定》出台。其中规定,政府对依法取得现有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经诚信考核合格,符合本规定许可条件的使用期满的原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给予延续许可。

 

据悉,出租汽车经营者延续许可的条件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上一年度诚信考核达到A级及以上标准,或考核结果为B级,经限期整改后达标的;符合《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和《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运营许可条件;出租汽车应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车辆标准应符合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的《长春市出租汽车车辆更新配置标准》和《长春市出租汽车车辆服务标准》;出租汽车经营者按时足额缴纳有偿出让金等。

 

同时,对出租汽车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也有一定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者,由长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运营许可:不符合延续许可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许可申请、自动放弃的;未及时足额交纳有偿出让金的;超过90日未参加年度审验的;违反《运营许可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依据合同约定应当收回运营许可的;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应当依法收回运营许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