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长春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贷款

16.06.2015  13:47

近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自2015年6月15日起,职工在省内其他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长春市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向长春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那么如果向长春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该怎么申请,又有哪些条件呢?记者咨询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表示,作为申请人需要有四个条件,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已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且申请时处于正常汇缴状态;具有真实、合法及有效的购房合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他条件。

同时,购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在提供必要证件方面有不同的地方。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需提供6种材料或证明,分别为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判决书、单身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首付款收据;经长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户籍所在地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拥有住房情况证明。

购买存量住房需提供5种材料或证明,分别是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判决书、单身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所购住房更名前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拥有住房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