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安局 “四项建设”推进执法规范
本网讯(王险峰 杨昆)长春市公安局以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执法制度建设、执法办案场所建设、执法主体能力建设4项举措为切入点,推进全局执法规范化建设。
推进执法监督体系建设。长春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建立健全网上办案、网上执法监督系统,通过长春市公安局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对全市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执法活动进行实时检查、临时抽查和定期检查,对执法办案情况全程监督,形成监督工作常态化。全市公安机关实现执法质量指标量化考核,执法卷宗、执法场所、执法重点环节等均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并创新执法监督考核模式,采取各办案单位自检、互检,市局抽检和专门检查等方式,不断改革和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推进执法制度建设。市公安局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和办理刑事、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重点执法环节为切入点,广泛征求意见,相继出台了执法巡查工作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等10余项执法制度。长春公安法制信息网开通了“中心工作法律适用指导”专栏,及时下发指导性法律文件。此外,他们还建立执法制度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及执法形势的发展变化情况,抓好立、改、废工作。
推进执法办案场所建设。市公安局结合工作实际,着力推进执法办案场所建设,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组织、指导和推动作用。今年以来,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先后投入资金1000余万元,用于建设、改造执法办案场所63个。他们还按照相关要求,规范了全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适用流程等制度。
推进执法主体能力建设。市公安局法制部门以集中学习、专题讲座等形式,定期组织执法民警开展执法技能培训。5月中旬,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的2813名民警参加了2014年执法资格等级考试。通过开展理论考试、执法实践考查等形式选拔人才,充实法制员队伍。目前,全局已设立专职法制员604名,在案件审核把关、指导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