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至3月31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04.01.2016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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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4日,新浪吉林小编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获悉,1月1日至3月31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开展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于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需提供如下要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拨款单位及铁路系统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基数调整批量”纸质文档(及电子版)、平均工资核算表纸质文档(样式附后);

  企业类型单位除上述要件外还需提供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总账、成本费用明细账、企业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等相关会计凭证。

  对于企业性质的分公司、驻长春办事处等分支机构,难以提供工资证明的,应提供情况说明,及平均工资核算表。

  人才代理及劳动派遣公司,应出具加盖有代理公司和委托单位双方公章的平均工资核算表。对平均工资核算表存在不确定因素或经审核存在有疑义的,则需缴存职工签字确认。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进行核定。

  四、2016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15〕102号)文件执行, 长春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月,其他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月(文件附后);最高缴存基数暂执行23,335元/月的标准,超过23,335元/月的待2015年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公布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调整;铁路系统职工按沈阳铁路局相关文件执行。

  五、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较上一年度没有变化的单位,携带相关报表到所属辖区分中心审核备案,缴存基数不做调整。

  六、各单位应及时与分中心约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办理时间,对未按时限办理基数调整的单位,我中心将依法督办和处理。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归集处(稽查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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