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三部地方性法规5月1日起施行
2日,记者从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长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长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三部地方性法规都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对于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升全民文明素质,推进长春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也为长春市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规支撑和保障。”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李成员介绍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乔大勇介绍了三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以及主要内容。
《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是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统筹长春市已有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定的城市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法规。《条例》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范围确定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长春市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在职责分工方面,确定了各区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明确授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社区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对市直部门管理的事项,确定了区移交转办的机制。
《长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旨在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求,建立长春市水源地保护长效机制,保障长春市的饮用水安全。《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生态环境、水行政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执法职责,强化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属地保护责任,并赋予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机构一定的管理职责。条例按照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两大类进行分类管理,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人口在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根据不同分类情况设置了相应的管理措施。条例还专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定进行规定。
《长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依法对文明行为给予倡导和鼓励,对不文明行为给予约束和治理,为长春市文明城市的创建工作提供法规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严守职业道德、恪守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强化社会责任意识等,转化成法规条文,对文明出行、勤俭节约、文明上网、文明就医、文明旅游、文明经商等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作出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价值导向,树立文明标尺。条例还明确了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李成员表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大力开展宣传工作,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执法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条例贯彻实施。
(来源:长春日报 记者:周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