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局向广州市人大介绍我市邮政条例立法工作经验

22.01.2016  15:44

  1月22日上午,长春局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召开的座谈会上,向赴我市开展立法调研工作的广州市人大调研组,详细介绍了我市邮政条例立法工作经验。长春局作为《长春市邮政条例》牵头和起草部门,积极开展长春市邮政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地方法律体系,规范邮政业治理体系。 

  会上,长春局副局长黄晶向调研组一行报告了工作开展情况,就制定《长春市邮政条例》的背景、起草过程、条例亮点以及条例实施后的具体措施等内容,进行了一一介绍。《长春市邮政条例》依据《邮政法》、《吉林省邮政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邮政体制改革和邮政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充分考虑长春市邮政业发展实际,在邮政设施、邮政服务、快递业务、安全监管等方面予以规定,共分六章三十九条。《长春市邮政条例》已于2014年8月29日由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11月28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邮政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得到了广州市人大调研组的充分肯定,并表示将积极借鉴经验做法。长春局表示,《长春市邮政条例》正式施行一年来,对于规范和完善我市邮政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法律作用,尤其在规定人民政府支持邮政业发展的相关原则、明确快递园区建设、细化邮件和快件安全保障措施、“最后一公里”投递、快递企业服务车辆便捷通行等问题上,都起到了积极促进发展作用。下一步,长春局将依据《长春市邮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依法行政力度,促进我市邮政业更加规范的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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