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小伙遇女酒托花了四千多 大汉堵门被逼向朋友求助
网络已成为当今交友的一种新方式,然而,阴暗的敛财行为也伴随其中。酒吧和“酒托女”合谋设下骗局,将人“钓”入消费陷阱,200多元购进的红酒,在酒吧或咖啡厅里卖3880元。全国各地此类事件频发,处置中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公安和工商部门都显得“刚性”不足。
你见过“酒托女”吗?“宰”人没商量
一天傍晚,正在吉林省长春市桂林路闲逛的小黄,在交友平台上同一位女孩聊上了。当晚8点许,小黄发出了见面邀请,女孩立即答应了。随后两人在一家咖啡屋见面了。
服务生将菜单和酒单拿上来,小黄看都没看,直接递给了眼前漂亮的女孩。女孩也不推辞,点了两瓶红酒和4个果盘。服务生用计算器核算了一下:3680元。
小黄告诉记者,听到这个数字,他的脑袋当时就“嗡”地一下,怎么会这么贵?但第一次同漂亮女孩见面,他还是尽量控制住自己。女孩很健谈,两人一边聊着,一边喝着,不一会就将两瓶红酒喝没了。“服务生,再来两瓶!”见女孩又要酒,小黄忙阻止:“别喝了,今天就这样吧。”女孩看出了他的“窘态”。“啊,这两瓶酒我买单。”女孩又要了两瓶。
服务生将两瓶起开的酒端了上来。一会儿,女孩说自己去趟洗手间,结果一去就再没回来。女孩走了,两瓶4000多元的酒单还是要买的,几个看上去很凶的大汉堵在门口。小黄只好打电话求助一个朋友来帮付钱。
家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的小姜与小黄有类似的遭遇。大学刚毕业的他与“酒托女”见面,在酒吧里小姜挑最便宜的点,还是花掉了1080元。
在全国此类事件频发,北京一男子一次被骗消费竟达1.7万元,后来警方将酒吧店主罗某控制住。据罗某交待,他组织“酒托女”、黑打手等30余人,低价购进小吃、酒水等,然后通过“酒托女”以交朋友等为由诱骗男客人进行高消费。200多元购进的红酒,售价3880元,有时一天营业额近10万元。
上海、湖南、湖北、河北等地也都不断曝出类似事件,在河南甚至引发了刑事案件。在河南商丘,打工的穆某被“酒托女”骗进酒吧消费了4000多元后,找了4个朋友把“酒托女”绑架了。穆某等5人因犯绑架罪分别被法院判刑。
消费欺诈取证难,公安工商都没辙?
针对“酒托女”现象,长春市一基层派出所所长说,“酒托女”骗人应该算是消费欺诈,但取证非常难。首先,酒吧的酒“明码标价”,都是外国的牌子,真酒也确实卖到这个价,但酒吧的酒多是勾兑的,一旦警方调查,喝下去的酒真假很难鉴定。
他说,即便取证及时,这种行为也应该由工商部门处理,但被骗者最先想到报警,这类事情又大多发生在晚间,工商部门都已下班,想协同办案也非常困难。因此,民警在遇到这类情况时,只能两头“压”,各退一步争取双方“和解”。
记者针对此类现象,长春市朝阳区工商分局公平交易科的负责人介绍,无论是酒吧的酒是以次充好还是假冒伪劣,罚款都相对较轻,无法对其作出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监管“灰色地带”,还得靠完善法律法规
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辛明说,如果酒吧没有给“上钩”男子看消费单,而强迫结账,构成诈骗行为,但“酒托女”消费因属于“明码标价”的消费,一直处于不太好监管的“灰色地带”。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据有关规定,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3000元为起点。
“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辛明说。
针对“酒托女”现象,一些法学专家认为,如今社会快速发展,而立法又因其严谨性往往相对滞后,一些不法分子趁机钻法律空子。他们建议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打击欺诈行为,并强化协作机制,形成公安、工商联动机制,做好证据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