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将开展城镇医保定点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

03.03.2016  08:43

记者从长春市人社局获悉,为充分发挥定点医药机构的效能,长春市将开展2016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

 

申报范围:

 

1.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资格对社会服务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骨科、妇产科、眼科等)。

 

2.零售药店: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店等级为二级以上(含二级),营业场所设置在城区的,经营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下同),营业场所设置在乡镇的,经营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经营的药品种类(国药准字号)应达到1500种以上。

 

本年度首先开展长春市本级城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的评估工作,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和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3月7日-3月18日(周六、周日除外),符合申报范围的各医药机构,通过长春人社局网站和长春医保网站下载《评估申请表》向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医药监督处报送申报资料。具体材料详见长春市人社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