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间长春基层法院审结强制医疗案22件

24.03.2016  18:31

中国吉林网3月24日讯 (记者 彭洪升 通讯员 张玉卓 王长安)3月17日,中国吉林网报道了“长春市二道区法院首个强制医疗案依法审理”。被申请人张某怀疑其父与其妻有不正当关系,于2015年12月18日凌晨将其父杀害。经鉴定张某作案时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法院经审理,决定对张某实施强制医疗。

据悉,自2013年至2015年,长春市基层法院共受理强制医疗案件22件,现均已审结。

男子半夜杀害老父亲 因患精神疾病被强制医疗

2015年12月18日凌晨1时许,张某在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其父张某家中,因怀疑其父与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用木棒击打其父头部两下,致其父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张某作案时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丧失了对其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2016年2月17日,检察机关向二道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张某强制医疗。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张某属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强制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张某强制医疗。

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 减少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颁布之前,我国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规定尚不够完善,对于精神病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后的处理机制尚处于空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个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法律追究的护身符。此次修正案的实施弥补了相关刑事司法程序的缺失,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体现了人性关怀和政府责任,同时也能够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妥善治疗和安置,减少了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长春法院强制医疗被申请人 年龄相对集中在30-50岁

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供的调研报告显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长春市基层法院共受理强制医疗案件22件,均为检察院申请启动;已审结22件,其中致人死亡案件12件。22件强制医疗案件中,作出强制医疗决定20件;驳回强制医疗申请2件,其中1件为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另1件为被申请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调研报告显示,长春法院强制医疗案件主要集中在榆树、九台、双阳三地,外县发案占比为69%。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20名被申请人年龄分布较为分散,年龄最小的21岁,年龄最大的62岁。在较为分散的年龄分布中,仍存在相对集中的年龄段,即30-50岁之间的被申请人占比为65%。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李爽分析:“人到中年,上有老下有小,作为家庭的顶梁柱,对内对外都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同时自身的心态和生理健康也随之发生较大变化,极大地增加了精神疾患的发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