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城区城镇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35元

19.12.2014  18:45

本网讯(记者 邱敬俞) 12月18日,记者从长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加快推进幸福长春建设,提高困难群众保障服务水平,长春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三项惠民政策。

城区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35元

第一项惠民政策是,提高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12月1日,长春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做好调整长春市城区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其中,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35元,双阳区由每人每月330元提高到350元。

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500元提高到2700元,年人均补助标准由1800元提高到2000元,其中双阳区由每人每年2200元提高到2650元,年人均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城区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由家庭人均月收入401元至500元提高到家庭人均月收入436元至535元。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家庭人均月收入501元至620元提高到家庭人均月收入536元至675元。以上政策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另外,城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4300元提高到5300元,其中双阳区由每人每年3500元提高到4500元。城区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300元提高到4300元,其中双阳区由每人每年2500元提高到3500元。新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建立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第二项惠民政策是,建立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建立这一机制是为进一步改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以下简称“精退职工”)生活条件,充分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和长春市人社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并提高了生活补助标准。

为改善长春市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以下简称“精退职工”)生活条件。2014年11月18日,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和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自2014年起,按属地管理原则,凡精退职工生活待遇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的,其生活补助费标准及丧葬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低保标准的增幅进行调整,每年1月初由长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执行;凡精退职工生活待遇资金由原精简单位自行承担 (由非财政资金承担)的,其生活补助费标准及丧葬补助标准自然增长,原精简单位可以参照驻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也可以自行按不低于驻地上年度农村低保标准的增幅进行调整。其中,长春市精退职工是指:长春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城区民政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原精简单位分别管理的,已按政策规定享受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的在籍人员。

自2014年1月1日起,长春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城区民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民政部门管理的精退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30元;精退职工死亡后,发给2500元丧葬费。原精简单位管理的精退职工补助费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自行确定并公布执行。

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可申请低保救助“绿色通道

第三项惠民新政是,建立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申请低保救助“绿色通道”。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及其家庭生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长春实际,长春市民政局和长春市卫计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生活困难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申请城乡低保“绿色通道”的通知》。

主要内容为:凡持有长春市城区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长春市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各区疾控中心确认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可以通过“绿色通道”申请低保。这项惠民政策,在保护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隐私的同时,也确保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及时得到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可委托区级疾控中心按照城乡低保申请程序向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区级民政部门受理。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区级疾控中心转来的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申请材料后,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由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等有关信息。经审核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家庭,由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直接审批,为保障病人隐私,审批过程不评议,审批结果不公示。审批后,纳入城乡低保的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家庭列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中“区直属”模块管理。已纳入城乡低保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家庭,城乡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这三项惠民政策的出台,是长春市加快推进幸福长春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将对提高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质量和保障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