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各部门组织万人上街开展交通法宣传日活动

29.04.2016  09:50

长春市各部门组织万人上街开展交通法规宣传日活动

 

4月28日,长春市各部门组织了万人上街开展“摒弃交通陋习遵守交通法规”宣传日活动,重点宣传泊位停车规范和处罚规定、行人交通法规和处罚规定,非机动车行车法规和处罚规定。记者咨询了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规处,民警做出了解释和说明。

 

长春市直各部门、各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长春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民警、交通民警3600多名,社区群众和交通志愿者6500多人,宣传交通安全出行,累计发放宣传品130万余张。

 

上午,记者跟随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来到西安大路与青年路交会,这里设置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站、摩托车排查点,停着警车和拖车,拖车上已经有几辆非法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来自绿园区春阳社区的几名志愿者配合交警进行交通安全宣传,“今天是第二次,主要是劝告行人不要横穿马路,非机动车不要闯红灯。”社区志愿者王仁伟说。

 

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绿园区大队车宣科科长王浩表示,这次活动联合了众多单位的人员,街道办和社区的志愿者们,每天从早上7时许到17时许义务地帮助交警进行宣传,西安大路的四个口进行交通安全宣传组织交通违法行为,还有派出所民警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起配合,目前效果不错,民警重点治理的还有过往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绿园区副区长高庆福表示,这次活动绿园区相关单位出动了千余人,有效地宣传了交通安全,同时,绿园区的施划车位和清理地锁地桩等工作都进行地相当不错,“清理地桩地锁有1552个,我们还在挖掘停车泊位,让车辆能有足够的地方停靠。”高庆福说。

 

据民警介绍,此次长春市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大会战整治目标“五个规范”之一,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机动车在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不违法占道乱停乱放。依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5条第20项规定,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按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处以200元罚款。具体行为: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在人行道上停放;在城区主次干道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公交车不进站停靠、出租车占用车行道随意停车;临时停车影响交通。

 

依据《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规定,临街单位或商铺门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清理、拆除,并对涉事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人行道停放车辆、堆物、从事修理、洗车等经营活动;擅自设置、占用、拆除停车泊位;在道路或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通行、停放的。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出行时,一定要注意上述四种行为,不然将受到交警处罚单。

 

民警表示,行人及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交通行为,很大程度影响着交通秩序的好坏。过马路以及非机动车不按信号灯行走,与机动车抢行,随意横穿马路等现象经常发生。行人在人行步道内行走,过街走斑马线,不闯红灯。行人有违法行为的,依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处以20元罚款。行人闯红灯的;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行人横过道路不走斑马线或过街天桥的;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斜穿马路的。

 

非机动车违法行为按规定罚款

 

民警介绍说,规范非机动车行驶秩序,非机动车不闯红灯,不在本车道外通行。规范非机动车停放秩序,非机动车集中有序停放。依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9条规定,对非机动车不按信号灯规定通行的;非机动车不靠道路右侧通行,逆向行驶的,处50元罚款;依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6条规定,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20元罚款;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10元罚款。